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核发”,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调整责任单位:局各城区分局。
2.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调整责任科室:局各城区分局。
3. 项目名称:“对建设单位确定的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调整责任单位:局城市景观规划科。
4. 项目名称:“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保护方案的审批”,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调整责任单位:局城市景观规划科。
5. 项目名称:“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调整责任单位:局城市景观规划科。
6. 项目名称:“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调整责任单位:局城市景观规划科。
(二)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
1.项目名称:“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调整内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县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责任单位:局市政公用和交通规划科。
二、切实做好调整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
1.各单位、各科室(分局)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和《桂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市审改〔2017〕1号)文件的学习,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按质按量完成审批工作任务。涉及调整审批事项的科室(分局)要按照自治区、市的决定,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交政务中心规划局窗口汇总,并报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2.局行政审批办要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及时向市审改办和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汇报,自市审改〔2017〕1号文件印发之日(2017年1月22日)起一个月内将调整审批事项在系统中作出相应调整。
3.做好宣传、咨询、答疑等相关工作,本局办公室负责将有关上述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在门户网站进行宣传、公示;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要切实做好调整审批事项的宣传、咨询、答疑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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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