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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7 0:00:00 作者:市规划局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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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广西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负责审批,其中,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四、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批条件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资格;
(二)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完备的申请材料、图纸;
(三)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
(四)属于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村的,还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五)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六)村民小组(含生产队)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会意见;(七)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对象为建设单位或者农村村民个人,实施范围为在广西辖区范围内,位于乡、村庄规划区内,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个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项目。
六、申请材料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须提供的材料: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二)建设单位法人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项目地形图资料;
(四)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
(七)属村民住宅建设的,须提供四邻关系图;
(八)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提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
(九)属于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还应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12513; 投诉电话:0773-5812513 0773-2827649
十一、办理地点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西辅楼3楼C区规划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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